全民國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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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兵役折抵
  軍校招生
  實施辦法
     
 
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

第一條  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
第二條
 教育部為落實各級學校依本法規定實施全民國防教育,應訂定學校推動全民國防

教育實施計畫;其計畫內容應包括全民國防教育規劃及相關人力資源事項。

各級學校應依前項計畫,訂定學年度全民國防教育推動計畫。


第三條 
大學、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

其全民國防教育之課程,參照下列課程規劃:


一、國際情勢:包括區域安全、武裝衝突法及國際關係等。

二、國防政策:包括國防與政治、國家安全政策與法制及大陸政策等。

三、全民國防:包括國家意識、全民防衛、國防與經濟及文化與心理等。

四、防衛動員:包括防衛技能、全民動員及軍訓護理等。

五、國防科技:包括國防產業發展及軍事科技等。

前項課程實施方式,由各校自行定之。

 
   

第四條  高級中等學校、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,其全民國防教育

之課程如下:


一、國際情勢:包括國際情勢分析、當前兩岸情勢發展及臺灣戰略地位分析等。

二、國防政策:包括國家安全概念、我國國防政策及國家概念與國家意識等。

三、全民國防:包括全民國防導論及全民心防與心理作戰等。

四、防衛動員:包括全民防衛動員概論、災害防制與應變、基本防衛技能及防衛動員模擬演練等。

五、國防科技:包括國防科技概論及海洋科技與國防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