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
第一條 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教育部為落實各級學校依本法規定實施全民國防教育,應訂定學校推動全民國防
教育實施計畫;其計畫內容應包括全民國防教育規劃及相關人力資源事項。
各級學校應依前項計畫,訂定學年度全民國防教育推動計畫。
第三條 大學、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,
其全民國防教育之課程,參照下列課程規劃:
一、國際情勢:包括區域安全、武裝衝突法及國際關係等。
二、國防政策:包括國防與政治、國家安全政策與法制及大陸政策等。
三、全民國防:包括國家意識、全民防衛、國防與經濟及文化與心理等。
四、防衛動員:包括防衛技能、全民動員及軍訓護理等。
五、國防科技:包括國防產業發展及軍事科技等。
前項課程實施方式,由各校自行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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